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2016〕105号 2016年11月24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促进学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目的: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学校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以及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相互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各部门,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务求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机构,行使代表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和权力,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立卷归档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帐制度。学校各部门是落实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应担按时、按质、按量、按负责地完成督办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督办工作人员应以对学校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督办工作。在督办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汇报,重大情况应向相关院领导汇报。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省市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各项短、中、长期规划、计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经学校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六)新闻媒体反映的、事关学校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七)其他应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为定期不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督查工作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常规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定期督查主要对学校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送督查督办通知,由督查组根据学校重点工作,向有关承办部门发出《重点工作督查督办通知》;

(二)承办部门自查自评,承办部门按照《重点工作督查督办通知》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形成《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报送督查工作部门;

(三)办理情况审查,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部门对各承办部门报送的《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凡是应办理的问题而未办理或未按照要求办理的,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按照要求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与立卷归档,督查工作部门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同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九条 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和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某一方面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立项登记:在上级主管单位来文来电,学校做出重要决策事项、工作部署及领导批(交)办事项后,由督查工作部门根据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拟定《专项督查督办通知》,并经督查工作部门负责人审签,发送承办部门,同时做好记载;

(二)督办落实:《专项督查督办通知》发出后,督查组要及时掌握承办部门的办理落实情况,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办结审查:督查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提交的《专项督察督办办理情况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按照要求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四)结果反馈:督查工作部门对《专项督察督办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五)立卷归档: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工作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条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工作任务,不定期进行。开展联合督查要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组成临时督查小组,按照专项督查的相关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事项:

(一)领导批办:接到有关通知后,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提出办理意见,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提出转办意见,报送学校督查工作部门;

(二)落实办理:承办部门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办理工作完整到位;

(三)上报结果:《办理情况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与《通知》一并由具体负责办理人员报送督查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无故不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的,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组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第十三条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外界因素造成督查督办事项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承办部门提出撤销督查督办事项申请,经学校督查督办工作部门研究同意,可免予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责任单位牵头办理,协助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与责任单位协商,共同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协助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责任单位将意见分歧、协调经过、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分管院领导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督查工作部门适时对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工作质量和办理落实情况,以《督察督办工作简报》的形式予以通报,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实行督查督办工作奖惩制度。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年终部门考核和干部职工考核体系。

(一)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二)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催办的承办部门,给予校内通报处理;

(三)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部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