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党〔201616号,2016年11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法院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配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党委办公室审批,学院总务处负责购买,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由各部门涉密人员进行专管。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不得使用个人存储介质或非涉密存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报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 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八条 学院院保密工作机构不定期对配发给各部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第九条 含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进行维修或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市委保密局进行备案,再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收回,与市委保密局共同销毁。

第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应由各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履行批准、清点、登记手续,由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必须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茂名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进行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