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党〔2016〕18号,2016年11月10日印发)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外出工作(开会、学习)带回来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管理,避免和防止丢失,做到及时交学院党委保密委员会(党委办公室)登记保管,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是外出工作(开会、学习)所使用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必须装在有保密措施的文件包或文件箱内随身携带,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托运或委托他人看管,不得携带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第二条 对外出工作(开会、学习)带回来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都要交党委办登记保管。学院党政领导及各部门领导要及时把文件、资料交到学院党委办公室登记保管,需要传达贯彻时,再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不论哪一级领导干部,都不得个人存放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
第三条 凡发生丢失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时,当事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学院党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外出工作带回来密级资料的管理规定》(茂职院党字〔2008〕51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