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党〔2018〕10号,2018年6月26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闻发布工作,保证学校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果,展示良好公众形象,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下设新闻联络员,由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与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联系和协调,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协助做好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统筹并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事务。
2.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计划
3. 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主持监测研判公众舆论涉及学校相关内容,牵头组织舆情调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协调指导有关人员接受持合法有效新闻证件的记者采访,准确发布信息。
4.执行上级制定的其他新闻发布事务。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对以下可对外公开的内容进行发布:
1.学校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学校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3.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学校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校的处置措施等;
5.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6.学校举行的重要活动;
7.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媒体记者来校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活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由学校新闻网、校报、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进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组织与实施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特别重大的新闻信息,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同意后(或必要时请示上级部门后),方可对外发布;其他重要的新闻信息,经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相关要求
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新闻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学校其他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若违反上述规定,对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