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党〔2016〕8 号,2016 年 7 月 16 日印发)
为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我校的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营造良 好的舆论宣传环境和氛围,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外新闻报道以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地宣传学院建设 发展的新成就,扩大学院的知名度,塑造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原则, 以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把学院在改革、建设、发展 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开展各种重大活动的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去,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努力提高学院的美誉度为任务。
第二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在本规定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凡本院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在校外正式的新闻媒体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正面宣传我 院形象新闻作品的,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后,均可凭稿费通知单或复印件到财务处领取等额稿费或双倍稿费 (省级及其省级以 上正式的新闻媒体和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按原稿费双倍奖励;同一作品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稿费给予,不重复计算)。
第三条 各部门应热情接待社会各新闻媒体的采访,积极协助、 配合其工作。
(一)部门或个人遇有新闻媒体主动采访,在其媒体联系之后,应报送党委办,然后按照党委办公室意见处理。
(二)部门邀请院外媒体进院采访,事前应报党委办公室, 经同意后,方可邀请。
(三)全院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 (必要时会同学院各有关方面)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于个人采写的新闻稿件,投稿人在向院外媒体投稿前,必须报送党委办审核,并按党委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进行处理。
(五)严禁在对外宣传活动中泄漏国家机密和我院秘密事项。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邀请或接受校外媒体进校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对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目的而为之者,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对外宣传报道冠名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凡属我院部门和个人对外公开宣传有关学校内容的新闻报道,必须冠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总名称。
(二)对外宣传如使用涉及院名、校训、校徽、校门等表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
第五条 邀请采访与接受采访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向外投稿的投稿人,要对新闻宣传的效果负责,并应在其后主动收集发表的稿件 (文字、图片、视频等),送党委办公室登记存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