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党〔2019〕62019年4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工作,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为建设“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粤东西北一流高职院校”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第三条 纪委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市委、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落实。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纪委领导集体凝聚力。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开展以下经常性工作:

(一)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五)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组成,每

届任期5年。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是纪委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纪委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纪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纪委办公室与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全校纪检监察工作。

第八条 纪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对全校纪律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二)根据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制定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讨论和通过涉及全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协助学校党委开展二级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

(五)协助学校党委做好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廉政鉴定和廉政谈话工作,严把领导干部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

(六)受理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在党风廉政方面的信访、举报、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风党纪的决定,保护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及时处理学校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给予适当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涉及科级领导干部或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将案情与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八)加强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九)完成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纪委通过召开委员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传达学习上级纪委重要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研究涉及全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三)向学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五)按照上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第十条 纪委书记主持学校纪委全面工作,组织委员会活动,协调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学校纪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纪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处理分工领域的工作。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

(二)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两个责任”以及遵守纪律、改进作风、履职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按照纪委部署开展监督检查。

(三)结合本职工作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五)完成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纪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向纪委委员通报工作情况1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通报。

纪委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纪委交办的任务,每年要向纪委会报告工作1次。

第十三条 纪委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纪委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第十五条 纪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纪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纪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委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其他纪委委员应当支持纪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纪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七条 纪委委员代表纪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委员会审定或者纪委书记批准。

纪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纪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重大决策前程序

第十八条 纪委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纪委应当加强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研判,确保决策科学有效。纪委委员应当围绕重大决策和其他前瞻性、战略性课题,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积极推动调研成果转化为决策预案和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纪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市纪委意见。同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专家学者的建言献策。

第二节 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十一条 纪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纪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召开:

(一)纪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纪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纪委委员主持。

(四)纪委会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来确定。

(五)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六)如会议涉及与会本人或直系亲属的问题时,应主动回避。

(七)纪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八)对纪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应当由纪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措施。

(三)以纪委名义颁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纪委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点。

(五)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党员、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纪问题及党组织违反党纪问题。

(六)讨论决定党员、党员干部的违纪处理。

(七)教职工反映强烈的其它重要问题。

(八)纪委书记认为需要提请纪委会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纪委会议题确定程序:

(一)需提交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列入会议议题。

(二)列入会议的议题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有文字材料的议题在会前发给各位委员审阅。会上由分管的委员对所列入的议题加以说明,特殊情况也可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做补充说明。

(三)对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予讨论。如时间允许,可通报一些重要情况。

(四)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以利于充分讨论。

第二十五条 纪委会议事规则:

(一)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成员应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积极思考、畅所欲言,并认真听取他人意见。

(二)纪委会决议、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如确需改变要经纪委会重新讨论。

(三)如讨论中有较大意见分歧,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会下进一步酝酿,待条件成熟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极个别时间要求紧迫的问题,需采取表决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三节 决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纪委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报校党委审核后,需以文件形式公布的,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形成文件下发。其它重要议决事项,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送有关领导和部门。未经授权,与会成员个人不得自行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纪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催办、落实工作,并定期向纪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纪委及其成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旗帜鲜明讲政治上作表率,在遵守和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上作表率,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上作表率,在坚定不移推进正风反腐上作表率,在严格自律上作表率,真抓实干,勇于担当,带头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条 纪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建设和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学习和遵守党章党规,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定期组织理论学习。

第三十一条 坚持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挥纪委职能作用提供坚实制度保证。

第三十二条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守住纪律底线,带头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带头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带头反腐倡廉,自觉接受监督,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等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模范践行“三严三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坚持调查研究、同干部群众谈心等制度。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六条 纪委对市纪委和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以及工作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纪委定期对纪委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