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党〔2018〕14号, 2018年6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系部党政沟通协调、民主决策的机制,推进系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系部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条 系部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系部规范运行、科学决策。

第四条 系部议事分为两种形式,系部会议即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

系部会议是系部行政工作的决策机构,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是系部党务工作的决策机构。

 其他工作按系部领导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

第五条 系部会议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与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3.系部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干部推荐、人员招聘与引进;教职工的晋职晋级、考核与奖惩。

4.系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外交流与合作、合作办学、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系部的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行政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系部绩效分配方案、各项奖(酬)金的分配及其他经费使用中的重要问题。

6.系部招生计划、学生教育与管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系部师资队伍建设及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8.系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系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1.系部会议的参会成员为系部主任、副主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系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系部主任主持,系部主任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书记(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

2.系部会议的议题须经系部主任及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共同研究确定。提交系部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上会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需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3.系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系部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表态。

4.系部会议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后做出决定。会议讨论人事或干部问题需要进行表决时,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出现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5.维护系部会议决定和决议的严肃性。会议成员对系部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系部会议复议。

6.系部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传达至系部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7.系部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决议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将根据造成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8.系部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9.系部会议应由专人用专门记录本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系部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一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和撰写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与会成员及相关部门实施,同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范围及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2.系部党总支(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3.党总支(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

4.分析师生思想状况,研究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群众工作、学生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宣传工作等方面的问题。

5.研究各党支部的工作,党支部书记、委员的选举。

6.研究和审查党员发展工作。

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8.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9.其他需要提交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1.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的参会成员为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系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研究确定。提交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上会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需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3.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与会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意见后做出决定。会议讨论相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要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出现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4.维护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和决议的严肃性。会议成员对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复议。

5.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传达至系部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6.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决议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将根据造成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7.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8.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和开会日期要提前通知与会成员。会议应由专人用专门记录本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一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的整理和撰写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与会成员及相关部门实施,同时存档备查。

第七条 保障机制

1.公开机制。系部研究决定的事项、工作落实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

2.考核机制。加强对系部议事规则执行情况检查,将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列为系部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系部党政主要领导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