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证材料

8-2 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


(茂职院党〔201620号,2016年11月10日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学校办学方向。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问题亲自处理。党委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学校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党委及党总支、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责任制范畴,与其他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条 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和研判学校及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情况,分清主流支流,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安排,维护学校意识形态安全。学校党委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两次,及时向各党总支、各部门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各党总支、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制定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党委及党委办公室报告。出现意识形态领域问题,要将发生过程、问题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形成书面材料交党委办公室存档。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形成分工明确、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四)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管理。学校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社科类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学生社团及演艺活动、文化交流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杜绝不经报批擅自组织相关活动的行为。严禁在学校组织开展宗教传播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需与学校联合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认真甄别,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五)切实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学校党委抓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宣传、保卫、信息网络等部门建立管防并举、相互配合的体制,加强网上正面舆论引导,提高利用网络舆论引导的水平。加强网络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防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及时开展网络意识形态专项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

(六)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各二级党组织对所管辖范围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对于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行为、人员,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制止,对于涉及违纪违法的绝不能姑息,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校党委及各党总支、各部门负责人做好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特别要做好人文社科类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交友工作,要有明确具体的对口联系分工,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定期交流不少于4次,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八)学校党委要大胆选用政治可靠、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的年轻干部充实到宣传思想工作部门。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党总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有明确任务、要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为学校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责任。每年负责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同时上报上一级党委宣传部门。

第五条 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半年一次)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各二级党组织每半年向学校党委汇报一次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汇报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交党委宣传部留存。各级党组织应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条 学校纪委要把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和学校人事处要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执行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在干部人事方面使用。

第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应予追责,根据责任分工和问题严重程度,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第一责任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以及内部出版物等在意识形态领域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内部出版物未经报批擅自印刷交流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媒体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课堂教学出现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追究责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追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办公室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