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党〔2016〕19号,2016年11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做好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院担任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及相应职位)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复印件应按同等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学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并严格保密。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讨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文章、著作、讲话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全校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学院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学院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学院校主要领导和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学院党委保密委员会组织,有一名党委领导主持学院保密工作。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和指示精神,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组织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
(四)对涉密的通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五)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对学院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七)积极支持学院保密委员会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各系部、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抓好保密工作,对部门保密工作负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规定,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三)了解掌握本部门保密工作情况,督促解决存在问题,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对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五)配合学院及时查处失泄密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能提供使用。
第十条 对玩忽职守,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