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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 见》(教技函〔2019〕36号)和《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实施方案》(教发厅函〔2020〕23号),把安全摆在各项相关工作的首位,坚持一切工作都以安全稳定为前提。现印发 人文与传媒系传策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2年10月31日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人文与传媒系传策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研究所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室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建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制度,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予赔偿。
1、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 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 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5、 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6、 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实训室主任证实,可免于赔偿。
1、 因设备器材本身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 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 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发生的损失;
5、 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偶然造成的损失;
2、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第七条 设备器材丢失和被盗,按事故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 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属实训室责任,由实训室赔偿;
2、 因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或被盗,由当事人赔偿;
3、 属于被盗并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证明,可减免赔偿。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 一般应责令当事人 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可免于检讨。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 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赔偿金额。
1、 对于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 对于可修复如初的仪器设备和零配件等,只计算修理费;
3、 对于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的仪器设备,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 对于因损坏或丢失无法修复或配置的零配件,而致使的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 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全部或部分赔偿;
6、 对照相器材、电脑或打印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实训室,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人文与传媒系领导组织审查。需立案处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实训室和学院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
1、200 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训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2、2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训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实训室、院财务资产处研究讨论后批准执行;
3、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实训室、财务资产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院相关领导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审批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训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