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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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先填写好协议书中由毕业生填写的基本内容;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名,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地市人事局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寄送学校招生就业处;
 
(5)学校招生就业处经过审核、鉴证、登记后加盖公章,将协议书第一联给用人单位,第二联给毕业生本人,第三联留存在学校作为编列就业建议方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