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茂职院〔2021〕63 号
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
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的通知
(以此份为准)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
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办法(修订)(以此份为准)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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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
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以此份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
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科教〔
2019
〕
19
号)《广东省教育
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粤教助〔
2020
〕
6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
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 号)《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
对《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茂职院〔2016〕132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
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
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
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
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
、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
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部)分管学生
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工作人员组
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
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挂靠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
责国家奖助学金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
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系(部)工作小组负责系(部)国家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系(部)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各系(部)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系
(部)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国家助学金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分为 2-3 档,原则上不低于人均 3300 元/年,具体标准
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
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并且已经
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本年
级专业前
50%
;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九)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和(七)、(八),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和(八)、(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
位于本年级专业前
10%
(含
10%
)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
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年级专业前
10%
,但达到前
30%
(含
30%
)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
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
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
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
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
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
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
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
”大学生创
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
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
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
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
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
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
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
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本
年级专业前 50%。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根据
各系(部)学生人数、学风状况、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
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于 9 月30 日前登录省教育厅指定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网站(或小程序)提出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确认相关信息,上传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
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
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
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
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分配奖助名额。每学年第一学期,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下达额度,向各系
(部)分配名额。
(二)制定评选细则。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
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并报国
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学生书面申请。各系(部)将有关事宜传达到每
位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
(四)各系(部)初步审查。各系(部)评审工作小组
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系(部)公示不
少于 3 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核公示。各系(部)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
排,将系(部)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国家奖助学金评
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奖助学
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
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
示期间向系(部)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系(部)
评审工作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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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
决。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
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本校将及时告知
原因。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
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
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
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广东
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
10 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
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
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
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
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
2019
〕
5
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
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
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
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公布和设立专项
举报、投诉电话(
0668-2920085
、
0668
—
2920095
),接受群
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
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
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系(部)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
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
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
理,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
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
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
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
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
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茂名职业
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茂职院
〔2016〕132 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