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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庆祝建党91周年教职工混合篮球友谊赛竞赛规程

作者:原创 文章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2-06-15 00:00:00.0
一、主办单位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党办
二、承办单位
社科基础部文体科、学生会体育部
三、参加单位
学院各党支部
四、竞赛地点
学院篮球场
五、竞赛时间
2012年5-6月(比赛具体时间以秩序册为准)
六、竞赛分组
第一组  社科基础部党支部
第二组  思政部党支部、中专部党支部
第三组 第一党支部、土木工程系党支部
第四组  第二党支部、化学工程系党支部
第五组  第三党支部、机电信息系党支部
第六组  第四党支部、经济管理系党支部
第七组  第六党支部、计算机工程系党支部
七、运动员参赛条件
凡是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预备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以在报名前提交入党申请书为准)均可报名参加。
八、竞赛办法
1、比赛队员要求:以各竞赛分组为单位参赛,每组出一队,每队不超过12人(含12人),每次上场人数为3男2女,至少有一名正科级党员在场上比赛。比赛时,如发现比赛队员不符合要求,第一次给技术犯规处罚,第二次取消该队该场比赛成绩。
2、比赛办法:采用单循环赛制(比赛时间终了比分相同,打加时赛直至决出胜负),积分多者名次靠前,胜一场积2分,负一场积1分,弃权为0分。积分相同看相互间胜负;如三队或以上积分相同,计算相互间得失分率(得失分率=总得分/总失分),得失分率大者为胜;相互间得失分率相同,则比较相互间得分数,得分数相同:则比较小组中所有比赛的得失分率。
3、报名日期:各系参赛单位在5月30日(第15周星期三)下午五点前将报名表报学院党办,报名时需附上运动员号码。(各队自备深、浅色比赛上衣各一套,并印上实心号码)。
4、执行2004—2008年中国篮协比赛规则(时间:4节,每节12分钟不停表,最后一节最后三分钟不允许暂停)。
5、裁判:由选修篮球裁判证书班学生担任,如裁判不足,再由各系提供个别能胜任篮球临场指挥的学生裁判,由临场裁判长进行赛前培训。各运动员在比赛中应秉承“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赛出水平,赛出风格。
九、比赛日程表(单循环赛)
 
日 期
场序
对  阵  队
轮次
比赛场地
6月13日     (星期三)
1
社科基础部党支部
VS
计算机工程系、第六党支部
第一轮
篮球东1号场
2
思政部、中专部党支部
VS
机电信息系、第三党支部
第一轮
篮球东2号场
3
土木工程系、第一党支部
VS
化学工程系、第二党支部
第一轮
篮球西2号场
6月14日     (星期四)
4
思政部、中专部党支部
VS
计算机工程系、第六党支部
第二轮
篮球东1号场
5
土木工程系、第一党支部
VS
经济管理系、第四党支部
第二轮
篮球东2号场
6
化学工程系、第二党支部
VS
机电信息系、第三党支部
第二轮
篮球西2号场
6月15日     (星期五)
7
社科基础部党支部
VS
经济管理系、第四党支部
第三轮
篮球东1号场
8
计算机工程系、第六党支部
VS
机电信息系、第三党支部
第三轮
篮球东2号场
9
思政部、中专部党支部
VS
土木工程系、第一党支部
第三轮
篮球西2号场
6月18日     (星期一)
 
10
社科基础部党支部
VS
机电信息系、第三党支部
第四轮
篮球东1号场
11
经济管理系、第四党支部
VS
化学工程系、第二党支部
第四轮
篮球东2号场
12
计算机工程系、第六党支部
VS
土木工程系、第一党支部
第四轮
篮球西2号场
6月19日     (星期二)
13
社科基础部党支部
VS
化学工程系、第二党支部
第五轮
篮球东1号场
14
机电信息系、第三党支部
VS
土木工程系、第一党支部
第五轮
篮球东2号场
15
经济管理系、第四党支部
VS
思政部、中专部党支部
第五轮
篮球西2号场
6月20日     (星期三)
16
社科基础部党支部
VS
土木工程系、第一党支部
第六轮
篮球东1号场
17
化学工程系、第二党支部
VS
思政部、中专部党支部
第六轮
篮球东2号场
18
经济管理系、第四党支部
VS
计算机工程系、第六党支部
第六轮
篮球西2号场
6月21日     (星期四)
19
社科基础部党支部
VS
思政部、中专部党支部
第七轮
篮球东1号场
20
化学工程系、第二党支部
VS
计算机工程系、第六党支部
第七轮
篮球东2号场
21
机电信息系、第三党支部
VS
经济管理系、第四党支部
第七轮
篮球西2号场
比赛积分表
备注:
1、  比赛场地设在1栋教学楼东面篮球场。
2、  按照比赛对阵图,排在前的队伍穿浅色球衣,排在后的队伍穿深色球衣。
3、  如遇下雨,没开赛的队伍顺推,比赛正在进行的队伍保留比分,并推到最后。
4、  正式比赛时间为当天下午4:30分开始,参赛队要在下午4:20分前做好报到登记,迟到二十分钟(从4:20分算起)当弃权,得分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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