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财务报销原始凭据资料的通知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
根据《会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从9月1日起,除用专项资金和国开基金支付的项目外,学校其他资金支付的项目到财务处办理审批和报销手续时,只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关键页(封面、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盖章)、发票、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卡;采购和招投标资料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和存档,不作为付款原始凭据;凡需通过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的项目,只需在审批表上写明经第几次会议通过,无需附会议纪要。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