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说明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扣税合计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累计收入,是工资查询系统“扣税总基数”和“累计收入合计”的总和;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以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现分别以每月应发工资8000元和20000元为例,计算其税费情况。
例1:职工甲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8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8000-5000-1500-1000)×3% =15元;
2月:(8000×2-5000×2-1500×2-1000×2)×3%-15 =15元;
3月:(8000×3-5000×3-1500×3-1000×3)×3%-15×2=1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9600元,不超过36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职员乙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20000-5000-2500-2000)×3% = 315元;
2月:(20000×2-5000×2-2500×2-2000×2)×3% -315 =315元;
3月:(20000×3-5000×3-2500×3-2000×3)×3% -315×2 =315元;
4月:(20000×4-5000×4-2500×4-2000×4)×10% -2520-315×3=735元
5月:(20000×5-5000×5-2500×5-2000×5)×10% -2520-315×3-735=10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4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0元,已超过36000元,因此4月份起适用10%的税率,应预扣预缴的税款有所增高。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电话:2920886。
财务处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