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和完善财务报帐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使用规定
(一)办理各项支出报销时,必须持合法合规的凭证、票据,排列整齐、分布均匀、牢固粘贴在财务科提供的“票据粘贴单”上,凭证、票据边缘不得超出粘贴单边缘。
(二)根据报销资金性质,分别按学院统管经费和部门包干经费、差旅费、科研经费、设备采购、基本建设经费、专项经费等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经费开支范围属物资采购、维修、图书设备采购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立项后使用。立项审批:
1、物资采购、维修项目3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2、图书设备采购项目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3、基本建设项目3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4、30000元及以上的项目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院长审批。
(四)工会经费开支按照学院工会经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五)学院业务接待费统一在学院办公室的院级接待费项目中开支,其他部门包干经费不得用于食品及接待费开支。
(六)部门包干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确实需要开支的可报人事处从学院统管经费中支出。
(七)支付给外聘、临时工人员的劳务费及其他评审酬金,个人金额800元及以上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时要求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建设银行卡(或存折)号码,不得领取现金。
(八)个人出差借款,一般只预借会务费、培训费、食宿费用及省外路费,其他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再按规定报销。
(九)依据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除差旅费及1000元(含1000元)以下日常零星开支可以报销现金外,其他一律提供供货商(单位)账号进行转账结算。
(十)学生活动费借款须付学生活动计划表,报账时按活动计划项目核查报账。
(十一)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下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为学院财务封账时间,不对各部门办理经费报账业务。
二、报销凭证规定
(一)发票、收据必须是分别盖有税务、财政部门“票据监制专用章”及填写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日期、接受凭证单位(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金额大小写、物品的单位、数量、单价、开票人、收款人签章等都要完整、正确。
(二)开展公务、业务活动取得的发票、收据背面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
(三)非零星办公用品必须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凡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必须附上“固定资产报增单”;批量物品采购,且发票内容不足以反映所采购物品详细情况的,必须附上供货单位提供的购物清单;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必须同时附上茂名市政府采购立项申报表、中标通知书等证明已通过政府采购的文书或政府采购部门同意学院自行采购的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四)自制领款单付给个人的项目,如各种酬金、劳务费、奖学金、困难补助、慰问金等,必须采用财务科统一规定的表格填写,经制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出纳、会计签名;签收栏应由收款人签名,原则上不得代领。
(五)图书设备和基建维修中应支付备料款或进度款的,要求提供正式发票、招标文件和合同正本等资料,经总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财务科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支付结算款时要求提供发票、工程验收单、竣工图纸以及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等资料办理结帐报账手续。
(六)凡持外文单据报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作为附件,译文须由翻译人员签字,并对译文的正确性承担责任。
(七)发票上的文字错误划线更正,在划线上盖上填证(票)人的印章和发票单位公章或发票章。金额错误的不得在报销凭证面上更正,必须重新更换正确金额原始单据。
(八)凡不慎遗失票据的,必须取得原填发单位的证明,书面说明原票据遗失原因及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及票据号码,证明人证明;也可取得原票据的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填发单位财务公章,并经财务科科长批准后,才能报销。遗失差旅费票据的,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