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应收、暂付、预付及
借出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应收、暂付、预付及借出款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防止出现死账、呆账,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应收款管理
应收款主要包括为方便校内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为校内外单位或学院职工代发、代支、代付并应返还的款项。
(一)学院应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在发放工资时收回。调出或校外租住人员的上述费用由总务处和中专部造表,书面通知财务科挂账,总务处和中专部负责书面通知其本人到财务科缴款。
(二)施工单位、商铺出租房的水电费,由总务处抄表、审核并书面通知财务科挂账,总务处负责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到财务科结算。
二、暂付款管理
暂付款主要包括本校教职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需要等,要先付款后才能取回报销凭证而必须预先向学院借用的款项。
职工因私事不得借用公款;个人参加省内各种会议和业务培训一般只借需上交的会议费、培训费用和食宿费及省外路费;学生及其他非正式在编人员一般不得借用公款。
(一)职工借用公款时,必须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借款时会计分录凭证,第二联为借款人存查(报销时携同此单冲销),第三联为报销时会计分录附件。
(二)借款单的各栏目必须如实填写,其中“借款人签名”应与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借款事由”的内容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借支差旅费的,应填写出差人数、地点、起止时间等;“金额”的大小写应相符、规范,不得涂改;需要汇款或转账的,必须在相应栏目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三)各类资金的借款审批权限,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报销和借款审批权限及办理流程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调查研究、考察学习需借支差旅费的,必须持有关通知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凡签有合同的物资采购、设备维修等项目需借款的,必须持有关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各项专项工作借款,必须持完善审批手续的报告、计划办理借款手续。
(五)支付方式(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等)由财务科根据用款情况及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其中现金及现金支票支付仅限如下业务:个人劳务报酬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国家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其他工作借支一般采用转账支票或电汇方式办理。
(六)借款人负有及时取回报销凭证,并按时到财务科结算的责任。报账核销借款时,报销事由必须与借款事由一致。
1、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实习等借款人员办事完毕,必须在回校后两周内(假期除外)到财务科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
2、物资采购人员的借款应在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原则上不跨会计年度。汇款到外地采购仪器、设备、图书等物品的,在对方承诺期内未到货或未收到发票的,应积极催问,督促对方及时发货、寄来发票或退回款项。
3、汇款到外地交缴会费、招生费等各种费用的,应及时取得收据或发票并办理报销事项。
4、对借款不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接到财务科通知后仍拖延不办的,财务科应从发出通知后的下个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不得长期挂账。
(七)部门经费超支时,暂停借款,待解决资金来源后,方可借款。部门经费超支时,不得赊欠垫款或先斩后奏,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八)借款人对所借公款必须妥善保管,专款专用,不论现金或支票,一旦遗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借用人承担。
三、预付款管理
预付款主要包括在基本建设、土木水电修缮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一)预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应与合同一致),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二)预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税务局开具的等额发票。
(三)财务科每半年与施工单位核对预付款项,做到准确无误。
(四)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完善审批、审核、复核手续,确认冲销全部相关预付款后,才能结算付款。
四、借出款管理
借出款主要包括学校经常费账户借给基本建设账户或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款项。校内借款每年年底前清理核对一次,到期的借款,要及时调账、催还。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