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依法依规在校外教学单位(机构)设置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招生、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等职能的单位。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统一命名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服务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须具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具备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经验,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三)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与仪器设备,提供相应的实验实训条件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标准要求。
(四)具备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和考试场所,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与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六)具备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立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和办学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质审核。由我校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条件。
(三)考察考评。由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行实地考察、论证,形成考察报告。
(四)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办公会议审定。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提交拟设点书面申请报告、联合办学协议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办公会议研究。
(五)协议签订与上报备案。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校与申请单位双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并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校外教学点备案手续。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职责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并定期向学校汇报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按照学校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发布虚假违规的招生信息。组织考生报名注册、考前辅导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
(三)配合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学生信息采集、学籍管理、考试管理和毕业办理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严格考风考纪,按要求组织课程考核,并规范试卷与成绩管理。
(五)选配优质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和教辅人员,配合学校做好教师与教辅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和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教学与管理人员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做好教师的选聘工作,主讲教师须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要求组织学生参加面授、线上教学、辅导、答疑及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做好学生考勤考核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类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专业课程及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教材目录中选用。所有选用教材必须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 组织好课程复习与考试工作,安排监考人员,严格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后整理存档考试安排表、监考员安排表、考场登记表、学生签到表等材料。安排教师阅卷和做好成绩登记表。
第十一条 做好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学期管理、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学生的课程考核试卷由校外教学点自行保管,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五章 招生与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管理校外点的招生广告宣传,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严禁招生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广告宣传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虚假违规内容、不得虚假承诺、不得出现“委托招生”“代理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招生行为。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十七条 考生录取后由学校统一学籍注册管理、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指定校外教学点报到。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统一管理,教学点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等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校外教学点负责学生申请的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我校审批。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与管理,教材及资料费由教学点按实际使用收取。除上述费用外,校外教学点严禁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账户,学费收入及分配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七章 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相关校外教学点的合作办学:
(一)合作办学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的。
(二)合作办学协议期未满,但教学点出现重大变故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对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外教学点资格将予以撤销:
(一)校外教学点不再组织生源报考我校的。
(二)以学校名义从事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任何活动,影响学校声誉和损害学生权益的。
(三)管理过程中因不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